原告:上海宁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
法定代表人:李彬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火祥,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普业科技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旭,职务不详。
被告:普业科技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徐汇区。
负责人:王旭,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宁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普业科技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普业科技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上海宁琛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宁琛实业有限公司以与普业科技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普业科技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宁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35元、财产保全费1,263元,合计2,898元,由上海宁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 霞
书记员:万冯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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