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宁畅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劲,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月娥,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伟,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铉振,男,1974年5月18日出生,朝鲜族,户籍地吉林省延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桂荣,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世文,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青海,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朝鲜族,户籍地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张星,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朝鲜族,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上海宁畅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梁铉振、朱青海、张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宁畅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1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宁畅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50元(已减半),由原告上海宁畅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董孟范
书记员:沈 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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