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宁翀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宁茂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双芸,上海力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戈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陆国弟,总经理。
原告上海宁翀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戈诚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上海宁翀贸易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宁翀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汪彩英
书记员:冯宸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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