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宁荣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聪霸投资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杨金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旻,上海力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奥图环卫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樊中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亮,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樊中云,女,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
被申请人:荆云峰,男,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
申请人上海宁荣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被申请人上海奥图环卫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樊中云、荆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宁荣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奥图环卫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42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2018年12月7日,申请人上海宁荣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因变更诉讼请求向本院申请增加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奥图环卫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樊中云、荆云峰的银行存款2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宁荣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奥图环卫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樊中云、荆云峰的银行存款2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黄梦云
书记员:姚 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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