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宁荣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聪霸投资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杨金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旻,上海力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奥图环卫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宁荣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被申请人上海奥图环卫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奥图环卫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4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奥图环卫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4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童 凌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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