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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宇冬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宇冬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范关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远,上海汉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宇冬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宇冬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徐蔚青

书记员:汤  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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