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宇培特种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马小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荣磊,上海市国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环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童浩良。
原告上海宇培特种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环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上海宇培特种建材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上海环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且未按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规定日期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宇培特种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徐 红
书记员:徐 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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