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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宇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宇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饶宁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钟秀。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忠敏,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工业综合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穆竞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培明,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亦文,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歌佰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茂园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明,总经理。
  原告上海宇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歌佰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宇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宇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4元,减半收取计492元,由原告上海宇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高  磊

书记员:阮瑜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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