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宇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饶宁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钟秀。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忠敏,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工业综合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穆竞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培明,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亦文,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歌佰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茂园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明,总经理。
原告上海宇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歌佰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宇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宇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4元,减半收取计492元,由原告上海宇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高 磊
书记员:阮瑜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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