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宇艾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吴沛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桂华,上海宸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丽,上海宸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禾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被申请人:中科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北京市大兴区天华街XXX号院11号楼22层2204。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宇艾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禾劲实业有限公司、中科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禾劲实业有限公司、中科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9,777,09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禾劲实业有限公司、中科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9,777,09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童 凌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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