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主要负责人:尤清宇,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霞,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慧慧,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礼同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汪未来,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与被告上海礼同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2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审判员:包 莉
书记员:马振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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