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尤清宇,主任。
被申请人:上海谷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玉文,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上海谷吉实业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谷吉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50,469.25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谷吉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50,469.2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嘉骏
书记员:李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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