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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与赵淑娜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尤清宇,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荣华,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霞,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淑娜,女,197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诉被告赵淑娜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已预交),由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卞奎人

书记员:郑晓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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