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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守望者喷雾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与武汉和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上海守望者喷雾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苏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子云,上海夜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望尘,上海夜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和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李传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飏,男。
  申请人上海守望者喷雾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和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作出(2019)沪0120民初85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故申请人上海守望者喷雾智能系统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和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对此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和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价值412,841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审判员:王  蕾

书记员:朱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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