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安东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彭心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孝红,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敏达,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杨杰敏,男,197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范培英,女,194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安东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杰敏、范培英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安东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4,563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上海安东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鲁晓彦
书记员:濮 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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