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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安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广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XXX号XXX号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陆向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润辉,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涛,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安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严黎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上海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广厦(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45,488,922元财产,并以担保人唐素芬、唐周杰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西泰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及浦东新区西泰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担保人唐峥荣、潘萍、唐佳妮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盛苑路XXX弄XXX号房屋、担保人赵毅、唐美娟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秀浦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及担保人邱金明、邱豪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永泰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作为担保。本院于2019年3月7日作出(2019)沪0114民初4612号民事裁定: 一、查封担保人唐素芬、唐周杰(曾用名:周杰)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西泰林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及上海市浦东新区西泰林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二、查封担保人唐峥荣、潘萍、唐佳妮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盛苑路XXX弄XXX号的房屋;三、查封担保人赵毅、唐美娟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秀浦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四、查封担保人邱金明、邱豪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永泰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五、查封被申请人上海安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瞿门路XXX号的房屋。申请人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担保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现已生效,申请人申请解除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担保人唐素芬、唐周杰(曾用名:周杰)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西泰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及上海市浦东新区西泰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查封;
  二、解除对担保人唐峥荣、潘萍、唐佳妮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盛苑路XXX弄XXX号房屋的查封;
  三、解除对担保人赵毅、唐美娟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秀浦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查封;
  四、解除对担保人邱金明、邱豪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永泰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吴宝章

书记员:岳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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