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安亭和源艺术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钟彪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晓,上海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羌海君,女,1994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原告上海安亭和源艺术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羌海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安亭和源艺术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黄 燕
书记员:孙 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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