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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安保设备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天圆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安保设备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凌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上海霖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新,上海霖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天圆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杨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垒,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安保设备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保公司”)诉被告上海天圆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圆方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被告天圆方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就本案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受理。本案于2018年5月11日和6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8年11月27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新均到庭参加庭审,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到庭参加前两次庭审,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垒到庭参加前第一次庭审,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杰到庭参加第二、三次庭审。本案经院长审批,普通程序审理期限延长6个月。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838,650元;2、被告支付原告截至2018年5月11日的逾期付款利息375,168元(以501,450元为本金,从2014年7月24日计算至2015年1月4日;以1,337,200为本金,从2014年12月11日计算至2015年1月4日;以1,170,050元为本金,从2015年1月6日计算至2015年2月9日;以835,750元为本金,从2015年2月11日计算至2018年5月11日;以668,600元为本金,从2014年12月28日计算至2018年5月11日;以167,150元为本金从2015年1月29日计算至2018年5月11日;以167,150元为本金从2017年1月24日计算至2018年5月11日;以上均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及2018年5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1,838,65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9日,原、被告签订《智能化弱电系统工程承包合同》,原告为被告进行上海市松江区新理想(二期)住宅小区智能化弱电系统工程(以下简称“系争工程”)的施工。合同约定了承包范围、总价和支付方式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施工,但由于被告原因直至2014年11月所有系统才调试完毕并经竣工验收。现系争房屋质保期已经届满,被告天圆方公司尚欠部分工程款,据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天圆方公司辩称,对于原告主张的工程款总额无异议,对已付款也没有异议。然而,根据合同约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款项的条件尚未成就,该工程尚未办理竣工验收,原告也未提供竣工验收图纸、文档、说明书等资料,原告后续项目也未能完成,综上被告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请。
  同时,被告天圆方公司提出反诉请求,1、继续履行承包合同,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系统工程,并配合完成验收;2、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松江新理想(二期)住宅小区智能化弱电系统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的工期为2014年6月30日至2014年10月30日,如原告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逾期一天,按20,000元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工程款中扣除。该合同还对合同总价和工程款支付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依约履行,但原告一直拖延工期。经被告多次催告,原告仍未能在合同约定的竣工期内完成系争工程,工程设备也没有全部到场。2014年11月,为确保新理想(二期)住宅小区的正常活动,被告同意将其中5个子系统进行初验。但是至今,原告仍未能向被告交付全部工程设备,至今被告无法进行工程验收。据此,被告认为原告行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并提出如上反诉请求。
  原告就被告反诉请求辩称,原告已经履行全部合同义务。系争工程通过验收且被告使用至今。现质保期已经届满。综上,原告不同意被告全部反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9日,原告作为发包方、甲方,被告作为承包方、乙方,双方签订《智能化弱电系统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第一条第二款约定,工程名称为松江新理想(二期)住宅小区智能化弱电系统工程。第一条第四款约定工程范围和施工内容为:甲方开发的新理想花园(二期)住宅小区整体智能化系统由乙方设计和施工、验收投入使用维护保养工作,包括:(1)视频安防监控系统;(2)周界防越报警系统;(3)家庭防盗报警系统(住户报警);(4)无线电子巡查系统;(5)色彩可视对讲系统;(6)门禁控制管理系统(可实行一卡通);(7)停车库(场)控制管理系统(可实行一卡通);(8)背景音乐兼紧急广播系统;(9)电梯多方通话系统;(10)弱电设备防雷系统;(11)弱电系统机房设备;(12)电子公告显示系统;(13)提供23樘单元门的门锁及闭门器;(14)每户有限电视、电信穿线工作(线材由甲方提供);(15)桥架及管材工程及一期改造联动,包二期项目验收通过全部工作。以上内容详见附件中的设备报价清单和智能化弱电系统施工图及系统及甲、乙双方确认的其他书面文件。合同第一条第6款约定,本工程开工日期定为2014年6月30日,竣工日期定为2014年10月30日。实际工期如有变动,以甲方的通知为准。乙方承诺在2014年10月30日前,完成办理技防办验收合格证手续,并承诺绝不因技防验收合格证书影响甲方交房。土建项目已达到初步验收条件时,配合甲方工程部办理竣工备案中有关技防物业移交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手续。保修期限两年,自小区整体验收合格,出具备案证书之日起算。合同第一条第七款约定工程安装质量约定,整体系统保证按约定通过技防等部门验收,整体系统移交时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100%。合同第八条合同价款约定,本合同价款采用闭口价包干,风险承包。合同总价款3,343,000元。合同第九条第二款工程款支付约定,(1)合同签订后,技防应在十四天内向乙方支付智能化弱电系统工程合同总价30%预付款1,002,900元;(2)大部分设备至现场(指视频安防监控、家庭防盗报警、楼宇可视对讲、门禁控制管理及背景音乐兼紧急广播的子系统内的机房控制管理设备和备用电源的所有设备),由甲方清单确认后,甲方应在十天内向乙方支付智能化弱电系统工程总价款的40%工程款1,337,200元;(3)全部设备到现场并系统安装调试后并通过技防验收合格后,甲方清点确认后,甲方应在十天内向乙方支付智能化弱电系统工程总价的20%工程款668,600元;(4)办理工程移交并工程结算完毕后十四天内支付智能化弱电系统工程合同总价的5%工程款167,150元;(5)剩余合同总价的5%工程款即167,150元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滞留期间为两年,两年期满后,甲方应于十日内一次性无息支付给乙方。合同第十条违约责任第一款约定: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按20,000元向甲方支付延期违约金,违约金从工程总价款中扣除。该合同还对双方权利义务、质量、采购等内容均进行了约定。
  2014年,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甲方将新理想花园小区内部分预售商品房按市场价售于乙方,抵乙方承包甲方的工程款。乙方同意将松江“新理想花园”荣乐西路XXX弄XXX号XXX室、XXX号XXX室、XXX号XXX室的住房售予乙方,抵乙方的工程款。
  2014年7月21日,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01,450元。2015年1月4日,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668,600元。2015年2月9日,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34,300元。
  2014年10月原告向被告发出《工作联系单》,载明根据目前本项目的整体进度情况,弱电系统工程部分设备尚无具备安装等条件,因此无法于2014年10月30日前全部完工,请业主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各工种的施工进度,对工程竣工时间进行调整和确认。被告项目经理陆军辉于2014年10月28日回复意见为:情况属实,请智能化单位确保弱电项目于2014年底整体验收前全部完工。
  2014年11月,被告出具《初验报告》,载明松江新理想花园(二期)住宅小区安防系统竣工后对周界防越报警子系统、数字视频监控子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包括楼宇对讲及门禁控制),住户防盗报警子系统和无线电子巡查子系统进行查验,由此小区业主方、总包方达成共识,由上海安保设备开发工程有限公司设计并施工的《松江新理想花园(二期)住宅小区达到了设计时的预期效果,布点合理,设备成熟、操作简便,起到了应有的防范作用。
  2014年12月12日,原、被告和监理公司签署《工程随工验收单》,工程名称载明《松江新理想花园二期》住宅小区。
  2014年12月17日,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出具《上海市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竣工意见书》,载明松江新理想花园(2期)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工程验收通过。该意见书中陆军辉作为甲方人员签字。
  2014年12月31日,原告工作人员朱勋同该小区物业人员喻林签订松江新理想花园二期住宅小区智能化弱电系统移交验收单,该验收单载明子系统包含:闭路电视监控子系统、周界防越报警子系统、家庭安全防范子系统、无线电子巡查子系统、色彩可视对讲子系统、门禁控制管理子系统、车库控制管理子系统、背景音响兼紧急广播子系统、电梯多方通话布线子系统、安防监控机房子系统、多媒体信息发布。
  2015年1月13日,原告工作人员同该小区物业人员张洪亮签订《新理想花园二期智能化弱电系统验收单》,该验收单载明背景音响兼紧急广播系统及多媒体信息发布系统运行情况良好。
  另,原告工作人员同该小区物业人员张洪亮还进行了系争工程系统资料移交清单,该清单载明数字高清网络固定摄像机、数字高清网络半球摄像机、高清液晶监视器等13项资料进行交接。
  另查明,2015年7月30日,原告作为乙方、承包方,被告天圆方公司和案外人上海高正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超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发包方签订《三个项目后加部分综合补充合同》。合同约定,就新理想商业广场增设一套商业运营系统管理软件,新理想广场地下夹层DIG进口食品直销中心智能化弱电系统工程及超群大厦20、21层集团总部办公室智能化弱电系统工程等内容进行了补充约定。
  审理中,原、被告均确认系争工程所在小区于2015年1月1日陆续交付小业主使用,该期工程系整体交付。
  以上事实,由《智能化弱电系统工程承包合同》、竣工报告、《上海市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补充协议》、松江新理想花园二期住宅小区智能化弱电系统移交验收单、《新理想花园二期智能化弱电系统验收单》、工程联系单、资料移交清单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智能化弱电系统工程承包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应当依约履行。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相关利息。被告认为工程款支付条件不满足,且认为原告逾期完工进而要求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双方争议焦点为被告付款条件是否成立以及原告是否逾期完工。
  就被告付款条件问题。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明确了系争工程为闭口总价,由被告根据原告施工进度分期付款。质保金两年期满后一次性支付,其余款项应当于工程结算完毕后十四天内支付完毕。现根据原告提供的验收材料、交接材料及双方关于2015年1月开始陆续交付业主的陈述,本院认为原告已经完成并交付了系争工程,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系争工程剩余工程款项。而对于被告要求原告继续履行合同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就原告主张的工程款利息。根据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十四天内支付1,002,900元;大部分设备至现场十天内支付1,337,200元;通过技防验收合格后,十天内向乙方支付668,600元;工程移交并工程结算完毕后十四天内支付167,150元;质保期满十日内支付167,150元。本案被告实际付款时间为2014年7月21日支付501,450元,2015年1月4日支付668,600元,2015年2月9日支付334,300元。现原告根据合同签订时间、初验时间、技防办验收时间、工程移交时间主张各节点利息损失符合合同约定,利息标准按照6%计算亦属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就工程逾期竣工事宜,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原告应当于2014年10月30日完成施工。但是根据被告项目经理签署的工程联系单,系争工程由于不具备施工条件,被告已经同意延期至2014年年底完工。根据庭审调查,系争工程已于2014年12月17日通过技防办验收,双方确认系争工程所在小区从2015年1月1日起向小业主交付房屋,故本院认为原告已在工程联系单重新调整工期范围内完成了系争工程的施工。据此,对被告主张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本院不予认可。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和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天圆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安保设备开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838,650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天圆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安保设备开发工程有限公司截至2018年5月11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375,168.18元,以及以1,838,6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标准自2018年5月12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天圆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4,51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940元,合计诉讼费36,4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天圆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付11,400元,剩余25,05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吕荣珍

书记员:康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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