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安得列郎晴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柳营路XXX号XXX层XXX室。
法定代表人:丁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坚,上海市沪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海南,上海市沪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宏开食品生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徐公路XXX弄XXX号XXX幢。
法定代表人:王振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安得列郎晴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宏开食品生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后,原告以被告已付清货款13,86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安得列郎晴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管丽萍
书记员:林 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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