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安志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檀松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干建根,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海平,男,196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蒋惠玲,女,196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上海安志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海平、蒋惠玲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安志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唐诗婕
书记员:牛子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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