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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安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端盟(北京)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2号1幢13层51610。
  法定代表人:亚历桑德罗·科斯达基斯,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旭,男。
  被申请人:上海安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巍,上海力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国舜,上海力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端盟(北京)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端盟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安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璞公司)间服务合同纠纷案,安璞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端盟公司采取诉前保全措施。2019年1月22日,本院作出(2019)沪0114财保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端盟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999,566.86元。2019年12月27日,本院作出(2019)沪0114民初1642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安璞公司的起诉。2020年1月7日,安璞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上诉。2020年1月10日,安璞公司向本院提出延长上述对端盟公司采取的查封端盟公司名下价值2,999,566.86元财产的保全措施。2020年1月10日,本院作出(2019)沪0114民初1642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端盟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2,999,566.86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0年4月11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沪02民终24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20年4月24日,端盟公司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书,要求解除对其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端盟公司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端盟(北京)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采取的冻结其银行账户内存款2,999,566.86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顾正林

书记员:郑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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