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安腾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黄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艳,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倍启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海安腾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倍启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安腾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王雪燕
书记员:蒯晓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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