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安腾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黄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艳,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美威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谢方卓。
原告上海安腾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美威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安腾铝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安腾铝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安腾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明浩
书记员:黄熙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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