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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安荃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鑫陇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安荃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碎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东,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鑫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金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璐璐,上海韩明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安荃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荃公司)诉被告上海鑫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受理,鑫陇公司提出反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安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李晓东、被告鑫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璐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荃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源深金融大厦项目供电配套工程承包合同》;二、判令被告支付用户站手续费人民币150万元(以下币种相同);三、判令被告返还履约保证金100万元;四、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9日,原、被告签订《源深金融大厦项目供电配套工程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上海浦东源深路XXX号10KV用户变电站工程涉及的设备采购、安装、调试及送电工程(以下简称系争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原告完成了合同第5.3条约定的用户站供电设计、咨询、批复、供电容量5600KVA双电源线路接入项目用户站,根据合同约定,完成该项的手续费为150万元,被告至今尚未支付。被告目前已委托案外人上海光大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公司)进行施工,双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原告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100万元。
  被告鑫陇公司辩称,同意解除合同并返还履约保证金10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合同签订后40个工作日内提供该项目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前期咨询供电方案答复单,本项目工程全部通电后交付使用日期为合同签订后80个工作日内,原告均未按约履行,原告违约在先。被告于2019年4月29日向原告发函解除合同。
  反诉原告鑫陇公司向本院提起反诉请求:一、判令反诉被告支付解约违约金200万元;二、反诉费由反诉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9日,反诉原、被告签订《源深金融大厦项目供电配套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反诉原告将系争工程发包给反诉被告施工。反诉被告的承包内容为项目区域内不设10KV开关站,采用10KV供电设地下一层用户站一座,反诉被告未履行上述约定事项。根据合同第8条约定,反诉被告在约定的40个工作日内未能取得该项目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前期咨询供电方案答复单(取消建设开关站的答复单、用户站设置在地下一层),反诉原告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反诉被告支付违约金200万元。
  反诉被告安荃公司反诉辩称,反诉被告未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反诉原告没有实际损失,其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要求法院予以调整。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9日,安荃公司(乙方)与鑫陇公司(甲方)签订《源深金融大厦项目供电配套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工程名称为源深金融大厦供电配套项目用户站设备安装工程,工程地点为上海浦东源深路XXX号。第二条约定,本同总价770万元,前述价款由两部分款项构成,本工程工程费620万元,用户站供电设计、咨询、批复、供电容量5600KVA双电源线路接入项目用户站手续费合计150万元。本合同为总价闭口包干。乙方承包内容为:该项目区域内不设10KV开关站,采用10KV供电设地下一层用户站一座。负责完成向电力公司相关部门就本工程项目用电容量5600KVA的申请,负责该项目与供电部门的协调与沟通。第五条约定,工程价款为固定总价闭口包干。本项目工程全部通电后交付使用日期为合同签订后80个工作日内。工程款支付条件为用户站供电设计、咨询、批复、供电容量5600KVA双电源线路接入项目用户站手续费合计150万元支付。合同签订后一周内乙方向甲方提供100万元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后40个工作日必须提供该项目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前期咨询供电方案答复单(取消建设开关站的答复单,用户站设置在地下一层),甲方收到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对本项目前期咨询供电方案答复单(取消建设开关站的答复单、用户站设置在地下一层)并收到发票后一周内一次性付清150万元,并退还100万元履约保证金。第八条约定,在约定的40个工作日内未能取得该项目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前期咨询供电方案答复单(取消建设开关站的答复单、用户站设置在地下一层)。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以书面方式通知送达时解除,甲方有权直接在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除或要求乙方支付200万元违约金,同时乙方须补足甲方其他损失。
  2019年2月12日,安荃公司支付给鑫陇公司履约保证金100万元。
  2019年4月29日,鑫陇公司向安荃公司发送《关于未按约履行合同的处理决定告知函》,载明:“贵我双方于2019年1月9日签订《源深金融大厦项目供电配套工程承包合同》,但由于贵司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取得该项目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取消建设开关站的答复单,严重影响本项目的进度,对我方造成严重损失。现决定如下:我方将于2019年4月29日扣除贵司履约保证金100万元,承包合同立即解除,同时我方保留向贵司追究违约金及补偿损失的权利。”安荃公司于2019年5月2日收到该份函件。
  2019年5月,鑫陇公司委托光大公司负责该项目。2019年6月,鑫陇公司取得《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大项目前期咨询供电方案答复单》。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安荃公司申请,2019年8月23日,国网上海浦东供电公司出具《关于(2019)沪0115民初44495号案件令的情况说明》,载明:针对调查令三个问题,经查询资料,情况如下:
  调查令问题一:源深金融大厦项目是否必须建设开关站,“取消建设开关站”的申请是否符合电力相关技术规范,是否可能获得批准。答复如下:经查,根据《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非居民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导则(2014版)》中5.3.7规定“10KV配电网供电半径(至建筑物进户点):中心城区应不大于1.5KM”,由于该用电地址1.5KM供电半径内无开关站,因此该项目地址必须申请开关站供电。7.5.3规定“不同容量10千伏用户接入系统供应符合下列规定:2、用户单路用电容量<6000KVA且>800KVA(消弧线圈接地系统为1000KVA)的10千伏用户可由开关站供电。”该用户符合申请开关站的条件。
  调查令问题二:源深金融大厦供电配套项目申请用户站设计的经办人是否为叶锦明,经办时间段2019年几月到几月?答复如下:经查,在收取的资料中发现有叶锦明申请办理用电事宜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但未注明时间段和所属公司。在公司最后收取并办理用电申请的资料中,受委托人为罗明良,工作单位为上海光大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调查令问题三:浦东供电公司与上海鑫陇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用户地下站)》是否等同于浦东供电公司批准同意将“用户站设置在地下一层”?答复如下:经查,浦东供电公司批准同意将“用户站设置在地下一层”,上述协议书已给协议对方敲章,对方还未将敲章完毕的协议交给浦东供电公司。
  本院认为,安荃公司与鑫陇公司签订《源深金融大厦项目供电配套工程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理应按约履行。安荃公司要求解除合同,鑫陇公司同意解除合同并返还履约保证金100万元,本院依法予以准许。鑫陇公司反诉主张安荃公司未在合同签订后40个工作日内提供该项目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前期咨询供电方案答复(取消建设开关站的答复单、用户站设置在地下一层),故要求安荃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国网浦东供电公司的回复显示系争项目地址必须申请开关站供电,该用户符合申请开关站的条件,双方当事人约定取得取消建设开关站的答复单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事实上也无法取得,故无法在约定时间内取得取消建设开关站答复单不可归责于安荃公司,故对鑫陇公司要求安荃公司支付违约金200万元的反诉请求,本院难以支持。
  针对鑫陇公司应支付给安荃公司用户站手续费具体金额该争议焦点,本院分析如下:
  一、安荃公司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明安荃公司为取得答复单做的工作:1、鑫陇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叶锦明(安荃公司员工)在源深大厦项目正式用电项目业务办理过程中全权负责一切用电事宜代办,委托书有效期限是2019年6月30日前。2、2019年3月12日,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浦东供电公司与鑫陇公司签订《协议书(用户地下站)》,证明经安荃公司申请,浦东供电公司批准同意将用户站设置在地下一层。3、《浦东供电公司10KV定额收费项目容量核准与图纸预审流转单》,受理日期为2019年3月4日,联系电话是叶锦明的手机号码。4、2019年3月递交《高压客户用电申请单》,联系人是叶锦明,鑫陇公司盖章确认。5、《客户联系卡》,用户名是鑫陇公司,联系人是叶锦明,申请日期是2019年3月4日。6、工作联系单2份,证明因蓝图不符合设计要求,与鑫陇公司沟通。
  二、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到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浦东供电公司向该公司员工曾斐调查取证。曾斐称,我是浦东供电公司员工,要取得答复单包括多项内容,核容方面的审核工作由我经办,安荃公司将相关申请表交到我处来审核。2019年3-4月期间,一直是安荃公司的叶锦明来提交相关申请。2019年5月开始,光大公司的罗明良拿了新的委托书来,之后一直由他提交申请。核容和工询都完成才能拿到答复单。用户站设置在地下一层的所有相关资料都是叶锦明提交的,该事项是由客户提交资料,我司备案,与鑫陇公司签订协议书,就完成了。2019年3月12日,鑫陇公司与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浦东供电公司签订《协议书(用户地下站)》,设置地下一层用户站已得到供电公司同意。2019年4月,核容已完成。鑫陇公司最终取得的供电方案答复单中,工询备注中的第4项,该户配电间位于该户区域西北侧地下一层(地下共二层)是由叶锦明提供资料完成的,只有工询项目全部完成后,供电公司才会发放答复单。至于申请答复单的经济成本,供电公司不收取任何费用的,只要用户提供资料,我司审核。
  本院认为,根据合同第5.3条约定,鑫陇公司在收到电力公司对本项目供电方案答复单(取消建设开关站的答复单、用户站设置在地下一层)并收到发票后一周内一次性付清150万元。取消建设开关站的答复单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事实上无法取得。根据调查令的情况说明以及我院调查笔录得知,2019年3月12日,鑫陇公司与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浦东供电公司签订《协议书(用户地下站)》,设置地下一层用户站得到供电公司同意是经安荃公司的叶锦明提交相关资料经办完成。本院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安荃公司完成工作情况、实际经济成本支出等综合因素,酌定判令鑫陇公司支付给安荃公司用户站手续费75万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上海安荃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鑫陇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9日签订的《源深金融大厦项目供电配套工程承包合同》;
  二、被告上海鑫陇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上海安荃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元;
  三、被告上海鑫陇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上海安荃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用户站手续费人民币750,000元;
  四、驳回反诉原告上海鑫陇实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68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上述共计人民币38,680元,由原告上海安荃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0,104元,被告上海鑫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3,57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98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上述共计人民币23,980元,由反诉原告上海鑫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怡霖

书记员:朱沈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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