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安荃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碎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鑫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金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璐璐,上海韩明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安荃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鑫陇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上海鑫陇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反诉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反诉被告上海安荃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895,065.2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上海鑫陇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反诉被告上海安荃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895,065.2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怡霖
书记员:朱沈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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