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安西安沓创意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西本智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丹,上海诺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酒浩,上海诺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爱菲杰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严锦萍,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安西安沓创意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爱菲杰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上海安西安沓创意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上海安西安沓创意服务有限公司以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安西安沓创意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施建国
书记员:盛 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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