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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安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爱伊爱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安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积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凯,男。
  被告:上海爱伊爱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仁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莉,上海合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安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爱伊爱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安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安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韩春海

书记员:沙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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