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安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积志,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凯。
被告:凯鑫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孙秋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香球,浙江亚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安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凯鑫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安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安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安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孟玉琼
书记员:张丹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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