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安邦钢结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解长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光,上海君之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焰福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安邦钢结构件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焰福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出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上海焰福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8,46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焰福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8,46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的财产保全措施。
审判员:左翠莲
书记员:万春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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