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XXX号,震旦国际大楼主楼地下1层,主楼1层朝西入口右侧部分,第2、3、27、28、33层。
负责人:胡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标,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宏图三胞电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杨帆。
被申请人:三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袁亚非。
被申请人: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杨怀珍。
被申请人:袁亚非,男,汉族,1964年12月23日出生,住南京市。
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申请人上海宏图三胞电脑发展有限公司、三胞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袁亚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作出(2018)沪74民初1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继续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宏图三胞电脑发展有限公司、三胞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袁亚非存款人民币55,0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部分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上述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宏图三胞电脑发展有限公司开立于招商银行上海分行的账号XXXXXXXXXXXXXXX、建设银行上海安顺路支行的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2、天津银行上海分行的账号XXXXXXXXXXXXXXXXXX、广发银行徐汇支行的账号XXXXXXXXXXXXXXXXXX以及交通银行浦东分行的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28的查封及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任静远
书记员:单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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