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宏图尚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将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义坤,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晨鸣汉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
法定代表人:董波,董事长。
原告上海宏图尚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晨鸣汉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图尚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李媛媛
书记员:罗圣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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