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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宏川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与唐东华、何静华等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宏川房地产经纪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孙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家峰,上海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东,上海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东华。
  被告:何静华。
  被告:俞燕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
  原告上海宏川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与被告唐东华、何静华、俞燕盈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宏川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于2018年9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上海宏川房地产经纪事务所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川房地产经纪事务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上海宏川房地产经纪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张  端

书记员:刘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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