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宏川房地产经纪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孙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家峰,上海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东,上海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东华。
被告:何静华。
被告:俞燕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
原告上海宏川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与被告唐东华、何静华、俞燕盈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宏川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于2018年9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上海宏川房地产经纪事务所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川房地产经纪事务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上海宏川房地产经纪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张 端
书记员:刘 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