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汉族,1996年2月27日生,户籍地山东省临沂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住所地上海市古浪路XXX号XXX区。
法定代表人:曲致澄,经理。
上述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博,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青,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汉族,1986年3月2日生,户籍地山东省。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汉族,2010年12月15日生,户籍地山东省。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汉族,2012年10月30日生,户籍地山东省。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女,汉族,1969年7月23日生,户籍地山东省。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汉族,1960年7月17日生,户籍地山东省。
再审申请人潘士高、上海宏惠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宋祥学、宋召伟、宋召阳、李瑞芬、夏其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终3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潘士高、上海宏惠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就本案达成执行和解为由,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潘士高、上海宏惠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潘士高、上海宏惠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员:陈卓雅
书记员:徐晨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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