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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宏旺实业中心与华添仓储(上海)有限公司、上海邦德物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宏旺实业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明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瑶,上海宝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添仓储(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袁发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上海兰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邦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陈贺银。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淡宁、许格格,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宏旺实业中心(以下简称宏旺实业)与被告华添仓储(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添公司)、被告上海邦德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宏旺实业诉称:1、要求被告华添公司支付租赁期内拖欠租金人民币305,633.90元(以下币种同),并支付滞纳金(自2018年2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305,633.90元为基数,按每日3‰计算);2、要求被告华添公司按原合同标准的三倍支付面积9036.7平方米的逾期搬离房屋使用费;3、要求两被告搬离上海市嘉定区漳翔路XXX号B栋南侧仓库及办公室,将其返还给原告;4、要求两被告支付实际占用上海市嘉定区漳翔路XXX号B栋南侧仓库及办公室期间的使用费(自2018年3月25日起至实际迁出之日止,按原合同约定的日租金三倍计算)。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20日,原告与被告华添公司签订了《农村集体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漳翔路XXX号房屋租赁给被告华添公司使用,建筑面积为16214平方米,租赁期限为2017年3月25日至2018年3月24日,年租金为3,846,771.5元,先付后用,每月20日前支付下月租金。合同就双方权利义务、合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均作出约定。2018年2月1日,原告向被告华添公司发出书面通知,通知被告华添公司双方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将于2018年3月24日到期,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现被告华添公司仍欠付原告租赁期内租金305,633.90元。被告华添公司实际于2018年4月21日腾空并返还原告3970平方米、2018年5月18日腾空并返还原告3096.7平方米、2018年5月26日腾空并返还原告1970平方米,且被告华添公司未经原告同意将上海市嘉定区漳翔路XXX号B栋南侧仓库及办公室转租给了被告德邦公司,原告多次与两被告进行交涉,但两被告至今未搬离也未支付使用费,为维护原告合法利益,诉至本院。
  被告德邦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各个人民法院都有管辖区。被告德邦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普陀区,请求将案件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系争房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漳翔路XXX号,坐落于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德邦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邦德物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上海邦德物流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  燕

书记员:丁  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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