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宏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梅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东,男。
被告:上海观奇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窦怀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新宇,上海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宏梭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观奇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宏梭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梭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66元,减半收取计2,983元,由原告上海宏梭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冯 静
书记员:朱俊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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