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宏烨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吴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隆,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津申,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口海瑞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
法定代表人:王海霞。
原告上海宏烨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口海瑞酒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宏烨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宏烨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 勤
书记员:钱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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