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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宏烨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徐州市凯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宏烨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吴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津申,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隆,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凯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书侠。
  原告上海宏烨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市凯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上海宏烨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宏烨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属自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烨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宏烨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屈年春

书记员:徐振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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