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宏烨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吴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倩,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津申,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化市鸿旗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
法定代表人:王韵,负责人。
原告上海宏烨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怀化市鸿旗酒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宏烨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宏烨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 琛
书记员:陆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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