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宏烨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吴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隆,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津申,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唐明,董事长。
被告:深圳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负责人:何宏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男。
原告上海宏烨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上海宏烨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烨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尚未缴纳,亦无需再缴。
审判员:何积华
书记员: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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