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宏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官山路2号7幢A区。
法定代表人:李海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勇,上海福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远东电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卞云美。
被告:南通市首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南通市首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倪岳。
原告上海宏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远东电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市首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南通市首创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2019年5月16日原告上海宏砚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正在和解过程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砚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300元,减半收取计28,6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3,650元由原告上海宏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董 晔
书记员:赵竞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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