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宏胜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周友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锴鑫,上海金齐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全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王军良。
原告上海宏胜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全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上海宏胜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胜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4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370元,(原告预付),由原告上海宏胜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傅 蓉
书记员:张晓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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