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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宏苑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与上海百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虹口区宏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宏苑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高成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莹晖,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玉红,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百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胡国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健,员工。
  被告:上海市虹口区宏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许周铭,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斌,上海均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宏苑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苑公司)与被告上海百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特公司)、上海市虹口区宏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宏苑业委会)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莹晖、阎玉红,被告百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健,被告宏苑业委会的负责人许周铭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宏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百特公司、宏苑业委会立即腾空并返还上海市同心路XXX弄XXX-XXX号一层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2.百特公司、宏苑业委会返还2017年6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的系争房屋租金收益185,890元;3.百特公司、宏苑业委会支付2019年1月1日起至返还系争房屋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按每月6,989.34元计算)。诉讼过程中,宏苑公司放弃主张诉请2要求百特公司、宏苑业委会返还2017年6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的系争房屋租金收益185,890元的诉讼请求及诉请3要求百特公司、宏苑业委会支付2019年1月1日起至返还系争房屋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按每月6,989.34元计算)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宏苑公司为系争房屋权利人。自同心路XXX弄XXX-XXX号宏苑小区交付使用起,宏苑公司作为开发商即委托宏苑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对系争房屋进行出租管理,并向物业管理单位收取租金至2016年12月底。之后,百特公司、宏苑业委会未经宏苑公司允许擅自占用系争房屋,将其中17间作为机动车车库出租,3间作为办公用房出租,其余作为物业用房、业委会用房、老年活动室、保洁人员宿舍使用。宏苑公司多次要求百特公司、宏苑业委会返还系争房屋,百特公司、宏苑业委会均不予理睬。
  百特公司、宏苑业委会辩称,本市同心路XXX弄XXX-XXX号全幢房屋的大产证登记在宏苑公司及上海建宏房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宏公司)名下,宏苑公司不能单独提起本案诉讼。在开发商将同心路XXX弄XXX-XXX号宏苑小区房屋全部出售后,系争房屋作为小区共用部位已移交给全体小区业主,且同心路XXX弄XXX-XXX号一层属于架空层,交付时并非独立、封闭的房屋,根据相关规定,架空层属于小区配套设施设备,故系争房屋应属宏苑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目前,同心路XXX弄XXX-XXX号一层被分割为24、25间房间,其中17间作为机动车车库出租,3间作为办公用房出租,其余作为物业用房、业委会办公用房、老年活动室、保洁员宿舍使用。不同意宏苑公司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1998年11月,本市同心路XXX弄XXX-XXX号宏苑小区全幢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在宏苑公司及建宏公司名下,之后,宏苑小区房屋全部对外出售。根据宏苑小区规划及竣工图纸显示,同心路XXX弄XXX-XXX号一层为2.2米层高的自行车库。
  自宏苑小区房屋交付使用后,同心路XXX弄XXX-XXX号一层被分割为若干房间,由宏苑公司委托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经营管理,宏苑公司并收取租金至2016年12月底。
  2017年6月1日起,百特公司对宏苑小区进行物业管理至今。2018年12月24日,宏苑公司委托律师分别致函百特公司、宏苑业委会,要求百特公司、宏苑业委会停止占用并清空返还系争房屋。百特公司、宏苑业委会收函后未予回复。
  目前,同心路XXX弄XXX-XXX号一层仍被分割为若干房间,部分由百特公司作为机动车车库、办公用房出租,部分作为宏苑小区物业用房、业委会办公用房、老年活动室、保洁员宿舍使用。
  另查明,宏苑公司原名称上海宏苑房产经营公司,2002年经改制更名为宏苑公司。建宏公司于2005年6月30日注销。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规划配建的非机动车车库属于配套设施设备。同心路XXX弄XXX-XXX号一层按规划及竣工图纸显示为2.2米层高的自行车库,故同心路XXX弄XXX-XXX号一层属宏苑小区配套设施设备,应归宏苑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宏苑公司所持的产权证系宏苑小区竣工后的所有权初始登记证明,在小区住宅出售后,同心路XXX弄XXX-XXX号一层已作为小区配套设施设备归属于全体小区业主共有。现宏苑公司要求百特公司、宏苑业委会腾空并返还系争房屋,缺乏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上海宏苑房产经营有限公司要求上海百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虹口区宏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立即腾空并返还上海市同心路XXX弄XXX-XXX号一层房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海宏苑房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华  琴

书记员:王梦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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