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宏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向勇,上海众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辽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原告上海宏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东辽液压机械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张卫东
书记员:王慧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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