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宏贤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屠永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迅,上海市龙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俊,男,1985年11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林旭奇,男,1982年5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上海宏贤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吴俊、林旭奇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宏贤典当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贤典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212元,减半收取计14,606元,由原告上海宏贤典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沈秋锋
书记员:韩青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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