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宏贤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屠永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迅,上海市龙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会东,男,1978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荷泽市。
被告:林旭奇,男,1982年5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上海宏贤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会东、林旭奇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海宏贤典当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贤典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60元,减半收取计9,330元,由原告上海宏贤典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国新
书记员:刘旭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