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宏贤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屠永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迅,上海市龙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瑜,男,1982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林旭奇,男,1982年5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上海宏贤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瑜、林旭奇典当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宏贤典当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陈瑜、林旭奇价值人民币4,00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上海市奉贤区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以其所有的房产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上海市奉贤区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宏伟路XXX号的房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陈瑜、林旭奇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沈秋锋
书记员:张国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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