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宏贤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屠永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迅,上海市龙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士臣,男,1982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林旭奇,男,1982年5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上海宏贤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士臣、林旭奇典当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宏贤典当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黄士臣、林旭奇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上海市奉贤区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以其所有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上海市奉贤区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所有的座落于座落于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宏伟路XXX号房产(沪房地奉字(1998)第01551号);
二、冻结被申请人黄士臣、林旭奇银行存款120万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沈秋锋
书记员:张国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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