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宏越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彩虹坊饮食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宏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沈传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新,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彩虹坊饮食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张海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宏越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彩虹坊饮食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越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42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2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沈轶华

书记员:李淑红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