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宏连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洪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亦团,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颢鼎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潘锦锋。
原告上海宏连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颢鼎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4月3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无法向被告直接或邮寄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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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黄丽伟
书记员:张文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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