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宏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代明峰,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丽,上海市邦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春,上海市邦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营业场所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安永青,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郎克研,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宏顺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陈双幸
书记员:苏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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