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宗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沈忠权,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惠国,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鸿福门酒家,经营场所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江文路559弄62、64号。
经营者:应建国。
原告上海宗奕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鸿福门酒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宗奕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85.79元,由原告上海宗奕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薛美芳
书记员:宰湘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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